本会概况-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

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

简介

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是河北省从事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接受河北省社科联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研究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开展青少年素质教育科学研究、青少年素质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2.普及青少年素质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青少年素质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青少年素质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3.为青少年素质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4.组织青少年素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青少年素质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推广;

5.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

6.举办青少年素质教育的实验学校或基地;

7.开展青少年素质教育活动等等。

为了推动工作更好的开展,我们诚挚邀请对青少年素质教育有兴趣的您加入我们研究会大家庭!



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本会授权所有会员可以推荐、发展会员。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自愿参与服务于青少年素质教育的健康稳步发展,在青少年素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局、教育科研机构、教育培训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手续:

(一)填写《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入会登记表》;提供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单位会员证书,并授予单位会员牌匾。

第六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召开工作交流会或研讨会;

(二)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三)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四)帮助单位会员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五)获得本会专家专业指导;

(六)推介单位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履行会员义务:

(一)参加本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 单位会员按年交纳会费(一般按届一次交清),会费标准为:

(一)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长单位),2000/年;

(二)理事单位会员(副理事长),1500/年;

(三)普通单位会员1000/年。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 凡拥护本会章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大爱、有情怀、有事业心、有责任感的,愿意参与青少年素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教育局工作人员、各大中小幼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一)填写《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入会登记表》;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或提供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高等师范院系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照片。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

(一)建立会员通讯,提供本会及系统内最新学术资讯;

(二)提供学术指导,助推专业成长;

(三)搭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或动态;

(四)提供本会学术资源;

(五)其它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年;学生会员会费减半。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主动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会籍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会籍原则上以自然年度计算,个人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会员确有实际困难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酌情减免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章程》的行为,经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会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

2019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