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英文: Hebei Youth &Children Quality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简称: HYCQERA。
第二条 本会是河北省从事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的学术性团体,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关心或有志于从事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的工作者,认真研究青少年素质教育的理论及其实践问题,努力开展一系列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的学术活动,为促进青少年素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青少年素质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青少年素质教育体系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河北师范大学顶岗支教指导中心联合党支部 ,上级党委:河北师范大学党委。
第五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驻地在石家庄市新石南路24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青少年素质教育科学研究、青少年素质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青少年素质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青少年素质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青少年素质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青少年素质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组织青少年素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青少年素质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推广;
(五)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举办青少年素质教育的实验学校,开展培训活动;
(六)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七)开展其他与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三)志愿参与青少年素质教育科学研究和青少年素质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四)在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城具有一定资历或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连任、可兼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身体状况不允许参与工作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卸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本会法人由副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需由本会其他领导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条 河北省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本会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会会员组成,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应为所在学科学术届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规划、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
二、参与组织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期中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三、对有关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进行学术指导。为本会领导结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四、承担本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五、本会领导结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本会机关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以理事会党员为主设立兼合式党支部,设书记和委员,按程序报经省社科联社团党委批准并经本学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负责开展党的工作。
(二)党支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会秘书处,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三)开展党建工作经费,从本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能
在认真执行《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在本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二)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三)参与和监督执行研究会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党纪党规;
(四)组织开展先进文化活动,及时发现、培养、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五)研究其它应由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于2019年3月10日,换届会议上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